对我区县级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17-12-21 08:31   


  加快推进县级政府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探索综合设置市场监管机构,是国务院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目前,我区综合设置工商、质监机构的县(市、区)34个,占31%;分别独立设置工商、质监机构的县(市、区)48个,占43%;只设工商行政管理局,未设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城区2个,占2%;未设工商、质监机构的城区28个,占25%。另,东兴、岑溪2个县级市尝试在工商、质监、食药监管、物价机构内进行 “四合一”、“三合一”整合以及派驻乡镇相关站所和执法资源整合,成立综合执法队伍,推进改革力度之大,为我区其他县(市、区)探索创新改革之路提供了很好的经验借鉴。 

    俗话说“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结束时”,“改革永远在路上”。抓改革、促改革,需要改革者要善于反思改革问题,只有聚焦问题,分析问题,以问题为导向推改革,才能使改革取得长效。当前,我区市场监管领域综合执法改革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值得研究并加以解决。 

    一、市场监管综合执法职责的划转不够科学。各地在划转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时随意性较大。有的部门将费时费力、管不好或不想管的职责,当包袱划给综合执法机构承担,有的部门作为行政管理主体怕担责而不愿划转应划的执法职权。市场监管机构整合后,履行综合执法职责的范围过于宽泛,与现有执法力量不相匹配。执法事项过繁过细,加之执法难度增大,对执法人员全面提升素质能力的要求也更高,让综合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感觉“力不从心”。 

    二、新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与上级管理部门之间工作关系尚未理顺。一是各县(市、区)分属于不同部门的执法队伍整合到新组建机构后,不同行政主管部门应把执法权划转新组建的综合执法机构集中行使,原部门不再行使被划转的执法权,但各部门为了对应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和执法要求,在工作中仍与新组建的执法机构存在较多职责交叉和衔接合作问题。如南宁、桂林、河池等市所辖县(区)将工商、质监等2个部门的执法队伍整合到新组建机构后,在具体工作中,其执法队伍除履行新组建机构的执法工作任务外,还必须对应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单独分开执法、单独分开参加会议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额外增加了执法工作量和工作负担。二是部门划转执法职能后的后勤保障不到位。有些地方将部门执法权划转新组建的执法机构后,却并未将有关执法力量和技术支持(包括技术人员、执法装备、仪器设备)等一并划转至新组建的执法机构。如岑溪市新组建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原食药监管部门管理的检测技术和相关仪器设备、执法装备等物资并未转交新组建机构管理。三是原各部门执法文书版本不同,使综合执法机构较难统一对外开展执法工作。原各管理部门内部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文书的版本也不同,导致执法队伍整合到新组建综合执法机构后难以统一对外开展工作。目前我区工商、质监、食药监管和物价等部门各自有一套执法制度和执法文书标准,县级新组建的执法机构难以对这些文书进行统一,自治区和设区市也尚未出台相关规范统一版本的执法制度和执法文书,使新组建的综合执法队伍难以统一调度对外开展执法工作。 

    三、综合执法队伍管理方面有待完善。一是各地原分属不同部门的执法队伍有各自不同的执法制服和执法徽章标志,整合到新组建执法机构后鉴于全区未能统一综合执法机构制服装备,各地只能着便装执法,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为使综合执法机构适应新形势工作需要,执法人员队伍的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需要各划转执法权部门对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方面的培训。三是综合执法机构的机关管理人员人数较多,而一线执法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达不到一定比例要求,人员结构有待调整。四是我区外聘执法协管人员数量群体较大,在加强人员管理和规范执法行为方面都有待自治区研究制定相关文件政策予以加强。 

    县级市场监管体制综合执法工作,应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切实释放改革红利惠及百姓,为促进经济社会稳步发展提供保障。 

    一是改革应结合县级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两单融合”工作共同推进。自治区相关部门应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对各县(市、区)划转综合执法机构执法权问题进行研究和指导,特别是工商、质监、食药监管和其他涉及市场监管工作职责的部门应依法明确县级部门划转职权的标准和范围,统一授权或委托执法职权的样本,便于各县(市、区)执行操作。 

    二是改革应统筹协调自治区相关部门统一县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文书版本、执法制服、执法标志标识和相关执法装备样式,以树立和维护执法人员的权威性和执法工作的严肃性。 

    三是改革应立足自治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系统内部工作指导。如平日要加强对县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机构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和业务工作培训学习,指导并组织协调系统内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工作衔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该交付的固定资产和技术要一并划转至新的综合执法机构,严把新进人员“入口”关,在招考录用、调剂选调时应充分考虑执法队伍结构比例,注重调整和提高一线执法、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重,确保基层市场监管机构的执法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而不是削弱。 

    四是改革应在自治区层面研究出台有关加强执法协管工作人员管理和规范执法行为的指导文件。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工作制度。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控制好协管人员数量,明确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各级执法部门加强对协管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和工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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